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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交易项目专项补助政策实施办法
发布日期:2015-05-15    发布单位:高淳科技局

  高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(www.njgctt.com)交易项目的专项补助政策参照《高淳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》(高委发[2015]25号文件),具体如下:

  对企业与高校院所科技合作、且在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登记交易的技术成果,照技术成果交易额的20%配比奖励资金(每个技术成果交易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),奖励各参与方。其中:10%奖励企业(交易完成奖励5%,成果实现产业化奖励5%),10%奖励高校、平台运营、科技专员。

  高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交易项目专项补助政策实施办法(试行)

  第一条 为切实实施好高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交易项目的财政补助,进一步促进高淳技术市场的发展,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,根据《高淳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》(高委发[2015]25号文件)精神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是指通过高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(www.njgctt.com)交易,且阶段性交易金额履行完成。

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,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,并签订规范、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,包括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。以样品、样机、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,货品价值不计入技术交易补助范畴。

  第四条 凡税收归属高淳区的企业,通过平台引进高校、科研院所、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技术交易,按交易额的10%给予买方企业奖励。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,单个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。

  第五条 凡帮助税收归属高淳区的企业在平台实现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机构(经纪人)和企业科技专员,按交易额的1%分别给予奖励,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万元。技术经纪机构(经纪人)和企业科技专员的上述奖励由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实施。

  第六条 技术经纪机构(经纪人)、企业科技专员要挂靠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运营机构,接受相关培训,并提交身份信息进行备案,并对技术交易切实起到中介作用,才可获得奖励。

  第七条 按每年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奖励"高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"运营机构(科易网),具体标准按照双方合同执行。

  第八条 奖励补助申请常年受理,每年3月份进行兑现,由高淳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确定拟奖励补助的企业、机构和金额标准。

  第九条 为规范事后管理与追踪奖励成效,实行奖励监测措施,即企业每隔一年(每年9月份为报备日期),将该技术交易项目的投资、落地、产出等情况进行定期上报市科技局。不及时上报的企业将视为异常,可要求追回奖励款项,并且在三年内不得享受该奖励政策。每个项目监测时限为两年。

 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、虚报冒领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、机构和个人,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除予以通报批评外,追回全额奖励补助资金,并取消其三年内的申请资格,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责任。

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附件:高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交易项目专项补助操作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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